北京外国语大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时间:2025-06-20

北京外国语大学所属企业

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经2021年第6次校企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担负起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健全监督机制,防范化解风险,聚焦科技创新,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高校“双一流”建设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所属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学校代表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第四条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是学校所属唯一一级企业,学校授权其承担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职责,对其他所属企业进行管理。

第五条 健全企业管理机制。

(一)建立并完善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和决策程序,明确划分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资产公司董事会之间的决策权限,提高决策效率。

(二)涉及学校和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章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第六条 强化党对企业的全面领导。

(一)加强学校党委对所属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作用和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二)资产公司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资产公司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董事会定战略、做决策、防风险,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监事会依法行使检查、监督职责。各治理主体不缺位、不越位、不互相替代、不各自为政。

(三)资产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可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任职。资产公司党组织书记、董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进入资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

(四)资产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七条 完善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

(一)资产公司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健全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企业制度体系。定期梳理分析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研究制定改进措施,确保各项制度有效执行。

(二)资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制订,报学校审批通过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章 企业风险管理

第八条 严格控制所属企业产权层级。

(一) 原则上产权层级不超过三级(资产公司为一级)。

(二) 资产公司结合实际,建立所持股权退出机制。学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应严格履行校内资助决定程序,归属学校的股权,由资产公司统一管理,具备条件的要及时退出,持股时间超过5年的,应在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

(三) 除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外,原则上,学校及所属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投资新办企业。确因服务国家战略或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学校必须以入股设立企业形式开展合作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 资产公司经营利润优先上交学校,严格控制以现金形式对所属企业增资。

第九条 规范国有资产交易。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严格遵循国家政策规定,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重大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坚持依法依规、集体研究决策的原则。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加强企业资产负债约束。

(一) 加强学校对所属企业举债、担保事项的监督管理。

(二) 资产公司统筹做好所属企业债务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严格控制所属企业举债规模,原则上所属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60%。

(三) 不断降低企业杠杆率,审慎通过融资方式收购境内外资产。

(四) 对债务风险高的企业,制定专门解决方案,限期整改,防止风险外溢或扩散。

(五) 严格管控企业担保行为。资产公司不得为其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为其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与资产公司债务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资产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净资产的50%。

(六) 严禁通过股权代持、虚假核资、签订挂靠合同等方式,获取管理费或分红收益。

(七) 建立健全企业风险内部控制系统,将控制措施贯穿于企业各层级、各业务、各岗位。

第十一条 加强参股股权管理。

(一) 资产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向参股企业选派股东代表、董监事或重要管理人员,有效行使股东权利,避免只投不管。严格参股股权监管,加强财务情况运行检测,及时掌握参股企业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注重开展投资回报分析,加强价值管理。

(二) 严格产权管理,及时办理产权登记,严格履行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程序,确保国有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五章 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深化产学研合作。

(一) 加强产学研融合,采取有效措施向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等不同市场主体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积极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速创新链与产业链融合。

(二)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要创新与学校的科研合作机制,加强协同公关,加大对相关领域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支持反哺力度,助力学校持续提升科技创新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

(三) 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或机构坚持高质量发展,专业化建设,应具备政策法规运用、前沿技术判断等基本能力,积极发挥在市场对接、实践应用等方面的独特优势,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十三条 服务保障学校教学科研主业。支持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功能保障类企业,要面向市场、自主经营、加强管理,提质增效,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助力学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六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改进考核评价体系。

(一)健全完善所属企业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制度。资产公司要统筹做好所属企业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工作。对不同功能定位、行业领域发展阶段的企业实行差异化分类考核,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突出科技成果转化、全员劳动生产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强化质量效益。将落实监管政策、科技创新等纳入所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

(二)加强考核结果应用。企业负责人考核评价结果应作为企业负责人岗位调整、职务任免、确定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的重要依据。企业考核结果应作为确定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科技型企业有序推进股权和分红激励。学校要按照规定,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标准。

第十五条 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

(一)构建国资监管部门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社会监督等内外结合、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立体化监督体系。

(二)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行积极责任情况审计,加强审计结果运用。

(三)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企业风险内部监督体系。并按照规定定期向学校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界定违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 BFSU. 北京外国语大学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号/19号    邮编:100089  Supported by BFSU I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