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 字〔1999〕10号,以下简称《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 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 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关于印发〈在京中央 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6]164号,以下简称《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文件的规定,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学校决定对《北京外国语大学住房补贴实施办法》(2001年12月1日通过实施)中规定的教职工国家住房补贴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进行 修订,同时停止2004年2月23日学校通过的《北京外国语大学无房新职工学校附加补贴实施办法》的执行,从2005年1月1日起,停止对1999年1月 1日(含)后入校的无房教职工发放学校附加购房补贴。
一、调整教职工住房补贴标准
(一)无房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按月住房补贴标准。
从2005年1月起,无房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的国家月住房补贴按
照下列标准发放。
职级、类别 |
月住房补贴标准 (元/月) |
教科人员 |
行政人员 |
工人 |
初级及以下 |
科级以下 |
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工人 |
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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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科级和15年(含)以上至25年以下工龄科员、办事员 |
中级工和15年(含)以上、25年以下工龄的工人 |
900.00 |
中级 |
正科级和25年(含)以上工龄科员、办事员 |
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工人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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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级 |
高级技师 |
1100.00 |
副高级职称 |
正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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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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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司(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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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00 |
正高级职称 |
正司(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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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00 |
(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住房差额补贴。
2005年1月1日起,对住房未达标老职工以及因职务晋升、技术等级晋升新形成的级差,其差额面积基准补贴额调整为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5元。教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仍按照《北京外国语大学住 房补贴实施办法》规定标准。
二、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在职、在编及离退休职工中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
三、无房教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方式
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根据其是否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分别处理。享受购房政策优惠,是指《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印发 之日2006年5月17日前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住房、集资建房以及按上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购买的腾退已 购公有住房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
(一)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方式。
1、无房老职工1998年底前的住房补贴,按照《方案》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为:[职工 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0.66×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13元/建筑平方米×职 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2、无房老职工和无房新职工1999年1月至2004年12月的按月补贴,按照《方案》规定的标准计发。月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即职务工资(70%)+津贴(30%)部分]×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0.66。
(二)未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无房职工2005年1月1日以前年度的住房补贴,按《方案》规定标准发放。
(三)已领取过国家月住房补贴的无房新职工、无房老职工,按新的月住房补贴标准补发2005年1月至本办法实施之月的新旧标准的月住房补贴差额 款。同时,1999年1月1日(含)后入校无房教职工,已领取2005年1月至本办法实施之月的学校附加购房补贴,要予以扣除。若扣除后的补发合计金额出 现负值,按零计算。
四、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方式
(一)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其差额补贴或级差补贴按《方案》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1265元/建筑平方米+每年13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二)未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其差额补贴或级差补贴按照《若干意见》规定的标准计发。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2000元/建筑平方米+每年16.5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三)已领取过差额住房补贴者,按照新的补贴标准补发新旧标准的住房补贴差额款。
五、住房补贴的管理
(一)住房补贴实行个人申请和公示制度。已填写过《住房补贴申请表》的教职工此次应如实填写《住房补贴核对表》;学校将教职工住房状况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二)简化发放程序。为方便教职工使用住房补贴款购买或承租住房,住房补贴不再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无房新职工和无房 老职工按月补贴随职工工资发放;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补贴和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的差额补贴,经单位审核后轮候一次性发放。对已集中管理的住房补贴资金由职工 一次性支取。
(三)住房补贴的发放顺序。住房补贴按下列顺序核定发放:1、新职工和无房在职老职工的按月补贴;2、无房离退休职 工的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离退休职工的差额补贴;3、无房在职老职工的一次性补贴;4、1998年底前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职工 的差额补贴;5、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后的级差补贴。
六、严肃纪律
教职工应配合学校职能部门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住房档案。学校财务、房管、人事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对职工是否已享受购房优惠进行核定,并负责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 纪检、监察等部门对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本部门、本单位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七、学校原住房补贴实施办法中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如国家出台新的住房改革政策,学校将按国家政策做相应调整或补充。
八、本修订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