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办公用房的管理,合理配置办公用房资源,提高办公用房资源使用效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 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直属高校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教发厅 [2014]3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2月印发)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房屋产权归属学校,用于开展教学科研、学生工作、行政管理等的各类办公用房,使用单位为经学校批准的实体教学科研单位及党政机关职能部门。其他科研机构用房,学校教室、实验室、等教学科研辅助用房,后勤服务用房的管理办法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体制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全校办公用房进行管理和调配,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办公用房的整体规划、布局及调整方案;制定学校办公用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及配备标准;审批校内各使用单位提出的办公用房使用申请;审定各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核算定额;对违规使用办公用房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依据本办法统一核定二级单位办公用房的总定额面积;各二级单位应本着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的原则,从促进教学科研、师生互动、行政管理等实际需求出发,在学校分配的定额面积内自主确定功能分区和具体使用方案,建立内部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 核定标准
第五条 各类办公用房总额核定标准依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教委和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和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参照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房屋资源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 教学科研单位办公用房总定额面积为教学支撑用房面积、党政管理用房面积、公共用房面积和专项工作用房面积之和,按下列标准统一核算,合理配置。
(一)教学支撑用房:正高职不超过18㎡/人(标注面积均为使用面积,下同);副高职不超过12㎡/人;其他教师不超过9㎡/人。
(二)党政管理用房:党政中层正职干部不超过18㎡/人,党政中层副职干部不超过12㎡/人;其他工作人员不超过9㎡/人。
(三)公共用房
根据各教学科研单位学生规模,配备相应面积的公共用房,用于教学科研辅助、学生工作等。配备标准为折合在校生数每 500人配备 25㎡;折合在校生数不足500人的,按500人计算。
(注:折合在校生数 = 本科生人数*1+硕士生人数*1.5+博士生人数*2+学历留学生人数*2 )
(四)专项工作用房
各教学科研单位如有专项工作需要,并符合上级有关规定或相关文件批示,可另行申请专项工作用房,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论证配置。
第七条 学校党政机关单位办公用房按下列标准配备:
(一)党政管理用房:校级正职干部不超过30㎡/人,校级副职干部不超过24㎡/人,党政中层正职干部不超过18㎡/人,党政中层副职干部不超过12㎡/人;其他工作人员不超过9㎡/人。
(二)辅助办公用房 :机关各部门如有工作需要,可申请配备会议室、档案室、接待室、机要保密室等辅助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按各部门人员情况核定,面积标准为4㎡/人,其中正式分配的地下用房面积折半计算。
(三)专项服务用房:机关各部门如有面向全校师生服务的工作需要,如学生服务大厅、财务报销大厅、一卡通用户服务大厅等,可另行申请专项服务用房,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论证、配置。
第八条 计算各单位各类办公用房定额面积的基础数据以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为准,以具有独立人事编制的教学科研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基本核算单位,根据相应数据和上述计算标准确定各单位各类办公用房定额总面积。专项工作用房和专项服务用房使用面积,由学校召集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论证、配置。
第九条 同时担任两个或多个领导职务的人员,按主要职务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因工作需要确需两处办公的,经学校资产管理处确认,办公用房面积总额可以适当增加。
第十条 学校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共会议室、接待室等公共空间,由学校统一调配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对各类办公用房的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出现机构或职能增、撤、并、转等情况,或人员编制情况变动,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分别提出核增、核减、收回等方案,依据方案办理用房调配手续。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建立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数据库系统,各单位应在每年9月将办公用房使用方案及内部用房调整记录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充分利用办公用房资源,避免出现资源闲置浪费现象;凡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学校无条件收回。
第十三条 建立发展用房预留机制,预留部分用房空间,以适应学校学科调整和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使用的房屋出租、出借、转让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将房屋作为资产用于投资、入股和抵押等;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公用空间。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其使用的房屋负有消防、治安、建筑等方面的安全使用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