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外校发[2015]37号
北京外国语大学住宅物业服务补贴发放及物业费收取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制度改革配套政策,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改革的意见》(国管房改【2014】504号)和教育部转发《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和供暖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教财司函【2014】66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坚持推进物业服务社会化、商品化、货币化的改革方向;坚持责权利一致,建立谁住房、谁交费机制,兼顾职工基本福利;坚持从实际出发,与有关政策相衔接,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第二条 目标任务。进一步开放住宅区服务市场,深化学校后勤物业服务改革,建立住宅区业主按合同交费制度,加强业主自我管理与和谐社区建设。
第三条 补贴对象。学校事业编制的在职和离退休职工及企业改制前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
第四条 补贴标准。根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和北京市普通住宅服务收费价格等因素确定及调整。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五条 物业费补贴发放办法。
1、补贴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
2、调入职工当年的补贴,从职工调入的次月起计算发放。
3、职工职级变动当年的补贴,从职工职级变动次月起,按新任职级标准发放。
4、夫妇双方均为学校职工,物业服务费补贴按各自标准分别计发。
第六条 资金来源。职工住房物业服务补贴资金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物业费的收取。
所有校内住户(含社会户)都应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凡未交纳物业费者,学校不予办理 房产更名等相关手续。逾期未缴纳物业费,学校按应交总额的5%收取滞纳金。
物业费的收取时间,待学校出台物业管理办法,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备物价局后开始实施。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1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