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外校发[2015]36号
北京外国语大学住房采暖补贴发放及供暖费收取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制度改革配套政策,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改革的意见》(国管房改【2014】50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和教育部转发《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和供暖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教财司函【2014】66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坚持推动供热社会化、商品化、货币化的改革方向;坚持责权利一致,建立谁住房、谁交费机制,兼顾职工基本福利;坚持从实际出发,与有关政策相衔接,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第二条 目标任务。进一步开放住宅区服务市场,深化学校后勤物业服务改革,建立住宅区业主按合同交费制度,加强业主自我管理与和谐社区建设。
第三条 补贴对象。学校事业编制的在职和离退休职工及企业改制前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
第四条 补贴标准。根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和北京市采暖价格等因素确定并调整。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五条 采暖费补贴发放办法。
1、每年10月底前一次性发放下一采暖季采暖补贴。
2、职工调入当年的补贴,按以下方式发放:9月30日以前调入的,随10月份工资发放下一采暖季采暖补贴;10月1日以后调入的,不发放下一采暖季采暖补贴。
3、职工职级变动当年的补贴,按以下方式发放:9月30日以前变动职级的,按新任职级标准发放下一采暖季采暖补贴;10月1日以后变动职级的,按原任职级标准发放下一采暖季采暖补贴。
4、夫妇双方均为学校职工,采暖费按各自标准分别计发。
第六条 资金来源。职工住房采暖补贴资金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供暖费的收取。
所有校内住户(含社会户)都应按时交纳供暖费。凡未交纳供暖费者,学校不予办理房产更名等相关手续。未在本供暖季结束前交纳供暖费,学校按应交总额的5%收取滞纳金。
按照北京市天然气采暖收费标准收费,每采暖季(11月15日至3月15日)收费额=住房建筑面积×30元。若北京市采暖收费标准发生变化,学校收费标准随之变化。学校提前采暖和推后采暖期暂不收取费用。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学校不再代交和报销职工的采暖费。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学校原采暖费发放办法自行废除。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15年12月22日